丁红梅律师亲办案例
一审二审被夫妻共同债务了,再审判决后曹某某哭了
来源:丁红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7
浏览量:1227

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类型:婚姻家事纠纷

办案时间:201729日—2017323

办 案 人:丁红梅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委托人:曹某某,女,汉族, 1970111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县汇川区 。

2015年15日至2015216日期间,徐某分四次向李某借款60万元,并分别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合同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预期分红1%,每月10号支付。贵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四份借款合同分别出具了担保函,并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向徐某指定账户转入60万借款。后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李某便以徐某、曹某某、贵州申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3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判决曹某某、徐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曹某某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曹某某不承担共同债务的责任。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20日作出(2016)黔03民终4615号民事判决,驳回曹某某的上诉请求。曹某某不服一审和二审判决,想要申请再审。

曹某某遂来到我所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我所免费接受委托后即指派丁红梅律师办理。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丁红梅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与委托人沟通就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委托人曹某某与徐某从20147月就已经分居,没有在一起生活,徐某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借款属于徐某的个人债务,并且徐某也在其他案件的庭审笔录中承认自己存在倒贷行为,其所欠债务均是违法倒贷所致,与曹某某无关,曹某某不应承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处理的重点就是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曹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借款案件,维权重点主要在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实践中,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抑或是共同债务,一般应从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进行判断。故本案中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借款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成为案件的重点及难点。在申请再审前,丁红梅律师将案件可能遇见的问题、风险如实分析给当事人了解,去法院、居委会等地调取证据,并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梳理、分析案件,收集证据准备就绪后,便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730日作出(2017)黔民申1527号裁定,指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本案于2018118日上午9:30在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巧合的是,本案开庭审理前一天,也就是20171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定该司法解释自2018118日起实行,在本案中正好能够适用。本案于2018118日在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审判庭进行审理,基于案件的特殊性,本案得到了贵州省妇女联合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心,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公职律师王晓翠律师亲自出庭助战。

案件庭审中,丁红梅律师宣读申请人再审申请书,提出如下请求事项:要求依法撤销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3民终4615号民事判决、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303民初1882号判决。在举证质证环节,丁红梅律师出示徐某与徐某之子徐X的录音,遵义市汇川区(2016)黔0303民初1880188118821883号裁定书,离婚案中的庭审笔录,隋阳居委会的证明情况等四组证据为证实被申请人徐某向李某借款时曹某某与徐某已处于分居状态,本案借款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合意,借款也没有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争议事实分歧较大,法庭未再组织调解。庭审结束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328日作出(2018)黔03民再12号民事判决,判决由徐某个人偿还李某借款60万元及支付利息,由贵州申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某某不承担责任。

三、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纠纷,如简单地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概认定为共同债务,会损害非举债一方的利益。对于此类案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让当事人承担与自己无关的责任,要尽可能的从借款的原因、借款人的意思表示、借款的具体用途等方面收集合法合理的证据证实借款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合意,借款也没有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庭审过程中对方可能提出的反驳事实及证据,尽可能的让每个事实都有证据印证,符合证据的三性。但是,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利用合法手段,从民事诉讼八大证据出发,全面收集证据,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四、案件办理的启示:

本案系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徐某在与曹某某分居的状态下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60万元,该借款并未取得曹某某的一致意见,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将该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财富迅速增长,投资而产生的债务风险加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11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面对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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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丁红梅
  • 执业律所: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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